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对于是不是可以认定为“犯罪工具”,应要综合考虑该工具是不是为推行犯罪“实行行为”而筹备,该“犯罪工具”是不是与犯罪行为联系是不是紧密等。对于非犯罪构成所需要的财物,一般不适合认定作案工具。
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汽车被行为人用于推行犯罪而拟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的,第一,要查明该财物的权属,非被告人本人财物不可以没收;第二,要查明该财物的资金来源、是不是设置有抵押等状况,防止被作犯罪工具没收后影响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达成;第三,拟没收犯罪工具的,还应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风险性与犯罪工具价值是不是相适应等,防止明显超比率没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节录)